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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政总署打击多间售卖没有依法申报及检验检疫食品的经营场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22 11:21 来源:澳门新闻局 原文:
核心提示:澳门民政总署对澳门各区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突击巡查,于行动中在五间超市检获一批未经检验检疫罐头鲮鱼产品,数量合共五百五十一罐。民署正沿线追查产品代理商,并依法对涉事商户开展调查,将以行政违法作出处罚。
   澳门民政总署对澳门各区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突击巡查,于行动中在五间超市检获一批未经检验检疫罐头鲮鱼产品,数量合共五百五十一罐。民署正沿线追查产品代理商,并依法对涉事商户开展调查,将以行政违法作出处罚。
 
  为阻截未经检验检疫食品流入澳门影响食品安全体系及市场秩序,民署持续进行食安及卫生监管工作,於十一月二十一日的突击巡查行动中,在新苗(贾伯乐店)、来来(提督马路店)、利丰(提督马路店)、泰丰(三盏灯店)及百惠(新益店)五间超市,合共检获及封存五百五十一罐未经检验检疫的罐头鲮鱼产品,正沿线追查产品代理商“天发贸易行”。
 
  民政总署强调,是次行动仅为涉事商户未有依法向权限当局申报,以及未有完成卫生检验检疫程序,而产品不涉及下架回收等问题。民署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对上述商户作出起诉,如构成犯罪,最高可被判处五年徒刑或被科处最高六百日罚金;如相关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将可被科处澳门币五万元至六十万元的罚款。
 
  食品零售商及入口代理商在经营业务时,如涉及从澳门境外输入依法须受强制检验检疫的食品,必须按澳门法规向权限当局申报,并完成卫生检验检疫程序,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食品零售商有责任向入口代理商了解清楚产品之状况,以及切实核对单据,了解是否依法进口澳门,否则将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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