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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18 13:1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11月29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新疆香巴拉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存在六方面问题。
新疆香巴拉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9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内包装车间,人工定量包装,部分工人没有戴手套,直接接触食品。
 
  二、切肉车间存放与生活参无关的水杯等个人物品。
 
  三、炒肉车间地面油渍且不平整。
 
  四、包材间纸箱未离地离墙,存放辅料花椒,存放办公用品。
 
  五、 所有生产车间均无消毒记录。
 
  六、出厂产品未按照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实验室冰柜存放水果等私人物品。生产日期为20171128的低温火腿肠,实验室正在做微生物实验,但产品已在成品库。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石河子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日期: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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