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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10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19 17:06 来源:上海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年来,上海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一些地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问题仍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食药安委及办公室、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一些地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问题仍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行为,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严禁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
 
  二、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各区要制定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培训计划,普及法律法规和种养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三、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各区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药兽药残留检验责任。所有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粮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鲜蛋、奶、茶叶及其他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样检验,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各区要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检测,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各区要深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土壤、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养殖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加强粮食收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检设备,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推广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化服务,扩大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
 
  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各区要切实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产地进货和销售管理责任,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和自查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源头质量控制。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检查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七、继续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各区要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对上级部门通报和本地区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发现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准问题根源,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突出重点产品、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项目。继续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暂养行为,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九、加大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力度。各区要加强与公安、农业、粮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报和处置合作机制。及时公开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透明度。结合本地食用农产品流通和消费特点,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安全消费;同时,主动发布本地区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十、强化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流通和消费的重点时期、重点品种及高风险项目,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尤其是加强对行业“潜规则”问题的收集,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营造全民监督、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十一、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各区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守土有责、失责必问。要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加大对市场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查、抽检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日期: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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