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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2-07 10:58 来源:安徽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1号),涉及安徽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1号),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7000122095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老卤咸肉;涉及被抽样单位为:1号店吴大姐旗舰店;涉及标识生产企业为: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经属地监管部门核实,该不合格产品被抽样单位1号店吴大姐旗舰店经营者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与标称生产企业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为同一家单位,属地监管部门对该案件生产、经营环节合并处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9月14日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7年9月20日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企业共生产该产品8.4公斤,全部在1号店吴大姐旗舰店进行销售,无库存。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在1号店吴大姐旗舰店发布了召回通知。
 
  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复检申请,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10月23日出具复检报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结果仍为不合格。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0日对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7.2元;2.罚款103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该企业整改措施如下:1、气温超过35度暂停快递发货;2、气温超过30度,使用泡沫箱加冰袋进行运输,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变质;3、发出快递后专人查询快递速度记录,督促快递公司发货途中不耽误时间,尽快派送到客户手中。属地监管部门已于2017年9月24日对企业进行了复查,复查合格,目前该产品已停止生产。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布。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公示网址:
 
  HTTP://www.ada.gov.cn/4117966/8838807.html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公示网址:
 
  HTTP://www.ada.gov.cn/4117966/8853078.html
 
  核查处置公示网址:
 
  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9921928X/201712-00047
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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