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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8〕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2-28 10:55 来源:辽宁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学校春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重要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辽宁省局决定开展春季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学校春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重要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开展春季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要将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强化食品安全红线意识,结合春季开学之际,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省局已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年终考核指标,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并督促本辖区各级监管部门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检查有部署、责任有落实、措施有实效,以钉钉子精神切实将整治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督促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
 
  各地要在开学前,积极指导学校食堂对库房内上学期置备的冰鲜肉类、半成品、蔬菜瓜果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种食品加工设备、留样柜、冷库等运转情况全面检查。同时,督促指导辖区内学校认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着重对学校食堂组织制度建设、应急处置、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索证索票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内容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自查情况要上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查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重点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给予严厉处罚。
 
  三、全面强化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一)全面核查清理校园内部学生食堂、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主体准入,对辖区内新建学校食堂许可持有情况全面排查,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禁学校食堂无证经营。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会商解决有关问题。
 
  (二)集中力量在学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半个月内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学校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督促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结果要及时进行复查,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力争在学校食堂和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率先取得突破。
 
  (三)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对供餐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并督促学校食堂立即更换供餐单位或供餐食品。
 
  四、持续推进学校食堂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各地要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春季校园及其周边专项检查工作,持续推进学校食堂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进一步督促学校食堂按照信息采集要求定期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升主体责任落实效果。年底前,高校及公立托幼机构食堂实现全覆盖,中小学校食堂覆盖率达到60%。要深入推进量化分级动态管理,大力推广“关键岗位操作指南”、色标管理、“餐饮4D管理”等先进管理方式方法,通过强化示范引领,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五、营造学校食堂齐抓共管食品安全氛围
 
  各地要将宣传教育贯穿于专项检查工作始终,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形成家长、师生、群众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教育,要宣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文件精神,提升经营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大专项检查工作成效宣传力度,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强大的专项检查声势,震慑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请各地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整改工作落实,并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
 
  联系人:刘建平
 
  联系电话:024-31607035(兼传真)
 
  电子邮箱:spcyjgc.fda@ln.gov.cn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日期: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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