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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4-12 14:19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科学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发展,早日实现“产好药、用好药、少用药”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和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科学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发展,早日实现“产好药、用好药、少用药”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和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兽药监管的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兽药作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投入品,产品质量的优劣事关兽药产业发展,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保证人员经费,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抽样核查、案件查处等具体业务工作。全省药政管理要坚持“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成绩”的正确理念,紧紧围绕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检打联动”的有关规定,团结协作、履职尽责,建立和完善兽药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保障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质量兴药、绿色兴药、品牌兴药”的要求,强化职责意识,落实兽药生产企业全程监管。要监督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生产GMP制度,引导企业发扬“工匠精神”,杜绝生产假劣兽药产品。要把兽药文号核查抽样同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纠正查处。要监督生产企业落实二维码管理制度,实现兽药产品全程可追溯,对执行不到位的,将依据规定严厉处罚。要加大问题企业及其产品的跟踪检查力度,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要坚决从严从重查处。要继续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打击力度,禁止在兽药(含水产药)GMP车间生产非兽药产品,对问题严重的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我省兽药生产秩序安全稳定。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生产安全,发现重大隐患的,协同相关部门监督企业整改到位,确保我省兽药产业稳定发展。
 
  三、切实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监督兽药经营企业落实兽药GSP制度。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定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的销售假劣兽药经营案件,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按照农业部要求,2018年全面执行经营环节二维码可追溯,6月底之前经营企业全部入网,12月底前,全省50%以上经营企业实现可追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按时完成。省局将及时跟踪各市进展情况,未按时完成的,予以全省通报。
 
  四、切实加强养殖环节的检查指导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兽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检查力度,逐步提高养殖户的规范用药水平。要加强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净化养殖场内外环境,稳步推进兽药使用减量行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管理,监督养殖场户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停药期规定,科学使用兽药。要完善兽用处方药制度,充分依靠基层兽医、防疫、检疫队伍,将用药常识普及到每一个养殖场户,全面提升畜禽养殖管理水平。要严格执法,对于养殖环节违法添加、违规使用原料药和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五、切实加强兽药案件查处和监督执法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假劣兽药案件查处工作,做到批批有查处、件件有回音。要稳步推进抽样检验分离制度,做到“真抽样、真检验、真查处”。要高度重视农业部通报我省假劣兽药案件和重点跟踪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并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主动公开。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据《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严厉处罚。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应急预案,确保案件查处和公开常态化、规范化。省局将此项工作已纳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作为年度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有案不查、逾期不报的,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督查和通报批评。同时,严格动态管理,指定专人完成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每季度末将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名录报送至省局备案。
 
 
 
  山西省农业厅
 
  2018年4月11日
 
日期: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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