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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184项福建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8〕年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6-21 15:43 来源:福建省质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和《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质监标〔2008〕486号)的规定,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废止184项集中复审结论为修订、但未被列入修订立项计划的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和《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国办发〔2016〕67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部署要求,省质监局根据国家标准委《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规定的工作原则、复审内容和方法,经调查摸底、标准查新、初步评审、征求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等工作环节,组织复审了1239项推荐性地方标准。根据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于2017年6月22日下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修订〈杂交水稻栽培技术规范〉等24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知》(闽质监〔2017〕149号),要求各相关单位应于2017年底前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质监标〔2008〕486号)要求,提出修订申请及方案。
 
  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和《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质监标〔2008〕486号)的规定,我局确定废止184项集中复审结论为修订、但未被列入修订立项计划的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6日
 
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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