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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关于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食药监食〔2018〕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6-25 17:3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落实,根据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发布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落实,根据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现就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明显增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治重点
 
  食品生产: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购进、存放不在其生产产品所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内的添加物质或非食用物质,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严厉查处企业使用不明添加物质、无法说明全部配方的复合添加物质及不符合标准规定使用用途的添加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销售:重点检查食品销售过程中是否非法添加,是否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名牌、来源不明、非法渠道进货、标签标识不规范、假冒伪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生鲜肉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等禁用化合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餐饮服务:重点检查火锅、凉卤菜、糕点(油条)、饮料、自制调味料添加剂使用情况。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工业明胶和水产品暂养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2018年6月21日—7月21日:自查自纠阶段。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开展自查及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2018年7月22日—8月22日:开展监督检查阶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中央治疆方略在新疆的落地生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治任务,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迅速行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重点工作安排部署,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正确分析本辖区当前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形势,梳理排查可能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相关食品类别,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细化任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开展拉网式排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要求。同时,要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发现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添加非食用性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追溯非法添加源头,特事特办,快查快办,确保“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移送一起”,有效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按高限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结果,做到案件受理到位、查处到位、移送到位、报告到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震慑犯罪分子。
 
  五、畅通信息,及时通报整治效果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和信息公示等,并将有关信息于2018年8月3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重要情况信息随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
 
  食品生产监管处  粟 娥0991-2627215
 
  邮 箱82279174@qq.com
 
  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姜 婧0991-2610893
 
  邮 箱xjfdasp@126.com
 
  稽查局       肖 晶0991-2620420
 
  邮 箱23358900@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1日
 
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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