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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13 16:06 来源:吉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吉林省2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吉林省2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亿发食品厂生产的香板栗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标称为吉林市亿发食品厂生产的香板栗饼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611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22.2%;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5,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50.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1日去现场实地调查,经调查“亿金发”牌“香板栗饼”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规格为320克/盒,该吉林市亿发食品厂共生产40盒。销售价格每盒5元,货值金额200元。全部销售,有6盒产品因破损返厂,已经销毁,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对吉林市亿发食品厂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元,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合计五万零二百元。
 
  二、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城西幸福之佳仓储超市销售的香板栗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城西幸福之佳仓储超市销售的香板栗饼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611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22.2%;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5,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50.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30日去流通环节现场实地核查,经调查, 该单位采购吉林市亿发食品厂生产的“亿金发”牌“香板栗饼”(生产日期:2017年10月30日;规格320克/盒)购进40盒,有6盒破损产品已返厂,剩余34盒已全部销售,购进价5元/盒,销售价格5.5元/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给予免于处罚。
 
 
  2018年7月13日
日期: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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