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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批次标签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28 11:21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7号),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7号),涉及我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标签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和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1、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抽样单编号:GC17000123751,生产日期:2017-9-23),不合格项目:核苷酸项目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检验结论为标签不合格;2、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抽样单编号:GC17000123752,生产日期:2017-11-3),不合格项目:核苷酸项目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检验结论为标签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开展了核查处置,对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检验结果告知,并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书面提出异议,称产品明示值标注的是本底的核苷酸总量,非生产过程中添加,且核苷酸不是必须添加的营养成分,而检验机构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仅适用于游离核苷酸的测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请示,鉴于该企业在企业标准中规定了核苷酸项目的检验方法,故驳回该公司2批次产品的异议。后经调查核实,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和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属于标签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为营养成分,不会对人身造成危害,违法行为轻微,同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了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调查中,当事人说明其造成标签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公司标示的核苷酸明示值是指核苷酸总量,而不是游离核苷酸,在企业标准中误标注了游离核苷酸的检验方法。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后积极进行整改,加强企业规范管理及时更换了产品标签。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日期:2018-07-28
 
 地区: 天津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监管 标签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监管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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