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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药监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 第4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8-25 10:51 来源:陕西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470批次样品,合格样品460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近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470批次样品,合格样品460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饮料196批次,不合格4批次;方便食品10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65批次,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121批次,不合格4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78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洛南县爱心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生产的18.9升/桶爱心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9 CFU/250mL,0 CFU/250mL,0 CFU/250mL,0 CFU/250mL,0 CFU/250mL,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铜川市王益区百莲纯净水厂销售生产的18.9L/桶百莲山泉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 CFU/250mL,0 CFU/250mL,20 CFU/250mL,0 CFU/250mL,0 CFU/250mL,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汉阴县朝阳沟山泉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18.9L/桶朝阳山泉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 CFU/250mL,0 CFU/250mL,1 CFU/250mL,0 CFU/250mL,0 CFU/250mL,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陕西龙泉饮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太史牌550ml/瓶饮用天然矿泉水,锂检出值为0.0059mg/L,标准值为≥0.20mg/L;锶检出值为0.16mg/L,标准值为≥0.20mg/L(含量在0.20mg/L~0.40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以上);锌未检出(定量限为0.8μg/L),标准值为≥0.20mg/L;碘化物未检出(检出限为0.05mg/L),标准值为≥0.20mg/L;偏硅酸检出值为5.7mg/L,标准值为≥25.0mg/L(含量在25.0mg/L~30.0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以上);硒未检出(定量限为0.25μg/L),标准值为≥0.01mg/L;游离二氧化碳检出值为7mg/L,标准值为≥250mg/L;溶解性总固体检出值为89mg/L,标准值为≥1000mg/L,标准规定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唐延路店销售的标称西安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盛生牌400g/袋牛骨髓油茶,霉菌检出值为430 CFU/g;70 CFU/g;80 CFU/g;100 CFU/g;200 CFU/g,标准规定为n=5,c=2,m=50 CFU/g,M=102 CFU/g,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陕西世纪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铜川市吉瑞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兔园牌200克/袋麻辣兔块,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0000 CFU/g;120000 CFU/g;130000 CFU/g;110000 CFU/g;130000 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 CFU/g,M=100000 CFU/g,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七)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西关购物广场销售的黄瓜条(顺)-牛肉,氯霉素检出值为2.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八)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家美佳陈仓园店销售的乌鸡,培氟沙星检出值为9.6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18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陕西澄城华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园超市分公司销售的乌鸡,氧氟沙星检出值为21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培氟沙星检出值为33.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1.68×103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164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延安北滨路分公司销售的豇豆,克百威检出值为0.0634 mg/kg,标准规定为≤0.02 mg/kg,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商洛、铜川、安康、韩城、西安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商洛、铜川、安康、韩城、西安、宝鸡、渭南、延安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8年10月22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日期: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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