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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10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8-31 10:3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6〕152号)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新食药监食〔2017〕79号),加强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我区40家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从各地反馈情况来看,企业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后,对食品质量安全管控有了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6〕152号)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新食药监食〔2017〕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企业要主动实施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
 
  一是大型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首负责任,以及法定代表人和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大型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各项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自查的内容应涵盖企业资质、质量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制度、生产环境要求、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产品标准执行、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标识标注、食品销售、运输和交付、不安全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对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及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立等落实情况。三是企业要主动实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FSSC22000)、烘烤技术认证(AIB)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同时企业要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内部管理创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促进食品行业产业转型升级,树立食品安全管理行业标杆。
 
  二、继续鼓励和引导大型企业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
 
  对于积极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当地监管部门在不降低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快速办理。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评定中,可以动态上调一个级别。在该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无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主动实施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并结合本地实施情况组织辖区企业实地观摩学习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的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引导其他企业逐步建立HACCP体系,不断提高我区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水平。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严格企业自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要求企业定时上报自查报告。二是严格加强监管。按照企业风险分级和年度监管计划的要求,确定大型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日常监管。三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全过程可追溯记录,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四是监督大型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问题主动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召回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防止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
 
  请于2018年11月30日将推进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工作总结、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1)及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目录(附件2)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栗娥云韵
 
  联系电话:0991—2627215 2631252(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日期: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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