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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黑市监通[2019]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1-23 16:16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7号)中,涉及黑龙江省3家食品生产企业、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7号)中,涉及我省3家食品生产企业、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5130664,检验报告编号为NO:911800000799,标称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11日,规格为280g/袋,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食品生产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佳郊市监处字〔2018〕022号):(1)没收违法所得752元;(2)罚款8524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灭菌灯数量不足、全自动灭菌线温度不够、风淋室门运转不正常。企业已进行全面整改,加设灭菌灯,增加灭菌线温度,调试风淋室,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把出厂关,对卫生环境把控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二、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志华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荣氏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仁义大豆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志华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荣氏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仁义大豆油,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1731462,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GJ1462 ,标称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规格为1.8L/桶,不合格检验项目为酸值(KOH)。
 
  (二)核查处置情况。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被抽样单位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经营者购进仁义大豆油48瓶,货值1080元。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5日对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志华店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18年9月21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松)市监食罚〔2018〕092101号。
 
  黑龙江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建三江分局对该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认真排查。经检验企业不合格批次产品留存的备样及临近批次产品备样,结果显示均为合格。由于该批次产品被抽检时已在超市销售将近一年时间,大豆油中酸价指标受仓储、温度变化、光照等方面影响很大,极易造成酸价超标。并且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大豆油新标准(GB/T 1535-2017)对大豆油酸值指标进行了调整,该批次产品酸值项目符合新标准要求,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不会造成危害后果。鉴于以上原因,辖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企业免予行政处罚。下一步,辖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格督促企业严把出厂检验关,督促经销企业按照大豆油储运条件经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哈尔滨市道外区利隆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羽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哈尔滨市道外区利隆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羽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哈尔滨风味红肠,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1731373,检验报告编号为NO: 2018GJ1373,标称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7日,规格为280g/袋,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核查处置情况。黑龙江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建三江分局已向该批次产品经营者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证实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哈尔滨市道外区利隆食品经销部储存不当造成,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标签明示的“低温保存”要求进行储存。
 
  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被抽样单位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该经营者购进哈尔滨风味红肠40袋,货值192元。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哈尔滨市道外区利隆食品经销部进行了立案调查。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18年11月13日,辖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外)市监处字〔2018〕198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日期: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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