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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4-11 09:56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3号〕,涉及湖北省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现将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3号〕,涉及我省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现将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9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的黑鱼,抽样单号GC18000000294931856,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该批次“黑鱼”,共购进3.3公斤,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对销售的不合格“黑鱼”发出召回通告,截止目前,还未收到被召回的产品。
 
  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产品是由西安一言商贸有限公司供货,购进地是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市场C4区文安鱼行。因该批次“黑鱼”不是由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生产,其采购时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销售并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企业整改情况
 
  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将在管理过程中,进一步落实完善食品安全查验制度。2018年11月30日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完成对当事人现场复查验收工作。
日期: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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