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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及地区对于饮用水和瓶装水中氟化物要求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5-20 17: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高玉玲   
核心提示:各个国家对于饮用水和瓶装水中氟含量及标签标示要求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水中氟化物含量修订,将来势必会对相关饮料或者瓶装水生产者、经营者以及进出口商的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从业人员,持续关注国际法规动态,及时了解法规发布和制修订情况,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1、美国
 
  2019年4月3日,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发布消息,建议修订瓶装水的质量标准,规定制造商添加氟化物的瓶装水中不得含有超过0.7 mg/L的氟化物,征求意见截止到2019年6月3日。此建议中氟化物浓度与美国公共卫生部(PHS)的用水健康建议保持一致。
 
  美国联邦法规21篇165部分规定,瓶装水可以添加氟化物,但是对于瓶装水中氟化物含量做出详细规定:
 
  (1)在美国生产的未加氟化物的瓶装水所含有的氟化物不得超过下表注明的含量,以瓶装水零售地区每年最高日气温的年平均值为基础。
  (2)未加入氟化物的进口瓶装水氟化物含量不得超过1.4 mg/L。
 
  (3)在美国包装的加入氟化物的瓶装水所含有的氟化物不得超过下表注明的含量,应以瓶装水销售地点的每日最高空气温度的年平均值为基础。
  (4)加入氟化物的进口瓶装水氟化物含量不得超过0.8 mg/L。
 
  此次计划修改加入氟化物的瓶装水(包括在美国包装和进口的)中氟化物含量,即上述(3)(4)的要求。
 
  美国联邦法规21篇101.13部分规定含有氟化物的瓶装水的标签或标识可豁免。
 
  美国联邦法规40篇141部分给出饮用水中氟限量为4mg/L, 长期喝氟含量超过4mg/L的水会导致骨骼疾病,常喝氟含量大于等于2mg/L的饮用水,可能会导致9岁以下儿童牙齿斑点等。
 
  2、国际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准则》规定饮用水中无机组份氟的指标值为1.5mg/L。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天然矿泉水法典标准》(Codex Standard 108-1981)规定氟化物要求为:如产品中氟化物含量超过 1mg/L,应在靠近产品名称的部位或其他突出的位置标出:“含氟化物”;另外,如氟化物含量超过1.5mg/L,应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不适合7岁以下儿童”。
 
  3、中国大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水质常规指标氟化物的限值为1mg/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2019年6月21日实施)和《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2019年6月21日废止)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氟”要求一致,即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4、台湾地区
 
  《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饮用水水质标准》分别规定饮用水水源水和饮用水中氟盐((以F-表示))的最大限值为0.8毫克/公升。
 
  《包装矿泉水》(CNS 12700)对于包装矿泉水中氟化物要求为:
 
  (1)若矿泉水产品中氟化物含量超过1mg/L 时,应于靠近产品名称或其他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含氟化合物”;
 
  (2)若矿泉水产品中氟化物含量超过2mg/L 时,应于标示上加注“本产品不适合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食用”。
 
  5、欧盟
 
  《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对于饮用水中氟化物限量要求为1.5mg/L。
 
  《天然矿泉水的开采和销售指令》(2009/54/EC规定,当天然矿泉水中氟化物含量大于1 mg/L时,需在标签上标明“含有氟化物”。

  6、加拿大
 
  《加拿大饮用水水质指南》规定氟化物最大容许浓度为1.5mg/L。
 
  《食品与药物条例第B部分第12分册“预包装的饮用水和冰”》规定,如果预包装矿泉水或泉水中总氟离子含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则可以加入氟化物;需在矿泉水或泉水包装容器标签的主要展示面上声明总氟离子含量(以百万分率表示)和添加氟化物。任何人不得销售矿泉水或泉水以外的天然存在的氟离子含量超过百万分之一或者添加氟化物和天然存在的氟离子总量超过百万分之一的预包装水。
 
  《预包装水和冰的标签要求》指南规定,对于添加了氟化物的矿泉水或泉水须提供完整的成分清单或在通用名称中体现该成分。“总氟离子含量达到百万分之一”或者“添加氟化物”必须要在预包装矿泉水或泉水标签主展示面上标注。
 
  小结
 
  综上,各个国家对于饮用水和瓶装水中氟含量及标签标示要求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水中氟化物含量修订,将来势必会对相关饮料或者瓶装水生产者、经营者以及进出口商的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从业人员,持续关注国际法规动态,及时了解法规发布和制修订情况,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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