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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10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5-21 10: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农业农村部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养殖环节疫情排查,提高疫情早期发现能力,结合当前防控实际,鼓励生猪养殖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业农村部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强化养殖环节疫情排查,提高疫情早期发现能力,结合当前防控实际,鼓励生猪养殖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的重要意义。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全国形成一定污染面,我区生猪养殖规模程度低,小型养殖场、散养户普遍存在管理水平低、卫生状况差,特别是清洗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车辆人员机械带毒传播疫情风险隐患大,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行为禁而不绝等问题,养殖环节疫情传播风险持续存在。强化养殖环节非洲猪瘟排查,是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措施,是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非洲猪瘟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利于降低运输、屠宰、生产加工等下游环节疫情传播风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宣传,指导养猪场户强化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共同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二、鼓励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鼓励生猪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组织生猪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培训,掌握非洲猪瘟采样、检测技术,熟悉样品送检要求和检测阳性结果处置规定;鼓励生猪养殖场配置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和有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建立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参加自治区组织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资格申请与确认。要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生猪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给予适当经费支持。鼓励生猪养殖场户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三、强化疫情处置和阳性样品管理。生猪养殖场自检或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受委托检测结果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按规范将疑似阳性样品送所在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在样品确诊前,养猪场户要严格做好生猪隔离、限制调出和风险物品管理,不得擅自处置。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依法报告有关信息,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要求,规范做好应急处置。生猪养殖场和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做好阳性样品处置工作,不得留存阳性样品,不得将阳性样品转送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非洲猪瘟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试验。
 
  四、加强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生猪养殖场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迅速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查明疫情可能来源和可疑风险去向,严格处置疫源和风险物品,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要对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风险场点和产品进行采样检测;要核实清楚全部线索、完整收集证据、有效处置风险。
 
  五、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养猪场户进一步落实防疫主体责任,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强化生物安全管理,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严格做好进出人员车辆、圈舍、场地、用具等清洗消毒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区;落实补栏隔离措施和空栏管理制度。对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和随意丢弃、处置病死猪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6日
 
日期: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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