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台湾地区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台湾地区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11 11:0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可心   
核心提示:2019年6月10日,台湾卫福部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082002676号通知,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食品伙伴网讯  2019年6月10日,台湾卫福部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082002676号通知,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其修正如下:
 
  第七条 查验机关对报验义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其查验之申请:
 
  一、未依第四条或前条规定申请查验。
 
  二、查验申请书、产品资料表或其他相关事项不完整,经查验机关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
 
  三、前条同批产品经依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抽中查验者,重复申请查验。
 
  第十九条 查验机关对于检验时间超过五日、在货柜场抽样困难、容易腐败或变质,或以货船直接装载且码头无贮存处之产品,得于报验义务人具结表明负保管责任后,签发放行通知,供其办理先行通关。
 
  采逐批查验之产品,除属容易腐败或变质之第十条第二项产品外,应暂行留置海关管理之货栈或货柜集散站,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二十条 查验机关审查报验义务人输入之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属前二条规定者,应令其缴纳保证金后,始准予具结先行放行:
 
  一、采逐批查验。
 
  二、采加强抽批查验。
 
  三、采监视查验,期间内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四、查验机关同意具结先行放行后,因可归责于报验义务人,自同意放行之日起逾九十日尚未完成查验程序,再次申请具结先行放行。前项第一款保证金金额为产品完税价格之四倍,第二款至第四款为产品完税价格之二倍。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食品资讯中心编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foodmate.net。
日期:2019-06-11
 
 地区: 台湾 中国
 行业: 保健食品
 品牌: 修正
 标签: 食品 修正
 科普: 食品 修正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