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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19 09:04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香如故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香如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开封市兴盛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开封市龙亭区罗罗食品厂生产的核桃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开封市鼓楼区香如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上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核桃酥,是开封市兴盛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开封市龙亭区罗罗食品厂生产的,共计40盒(9.8公斤),生产日期2018-10-24。
 
  开封市龙亭区罗罗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开封市龙亭区罗罗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并处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汴)食药监食罚〔2018〕SP-75号。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开封市鼓楼区香如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核桃酥共计15盒,货值金额120元,已销售完毕。
 
  开封市鼓楼区香如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该公司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之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开封市鼓楼区香如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汴)食药监食罚〔2018〕SP-7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管理制度落实不严,卫生管理不规范。该企业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时维护清洗消毒;二是严格落实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制度。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复查验收。
 
  2019年6月18日
 
日期:2019-06-19
 
 地区: 河南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监管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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