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号),涉及我辖区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于2018年11月14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菠菜3kg,销售2.626kg(含监督抽检1.892 kg),销售价格为7元/kg。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进行立案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谢桂林海鲜行销售的濑尿虾和花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9835408 | 样品名称 | 菠菜 |
生产日期 |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阿维菌素 | 检验机构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于2018年11月14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菠菜3kg,销售2.626kg(含监督抽检1.892 kg),销售价格为7元/kg。南宁市兴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能提供进货查验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菠菜属于食用农产品,阿维菌素超标是在种植环节违规使用农药导致。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谢桂林海鲜行销售的濑尿虾和花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9835220 | 样品名称 | 濑尿虾 |
生产日期 |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北海市海城区谢桂林海鲜行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9835227 | 样品名称 | 花蟹 |
生产日期 |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北海市海城区谢桂林海鲜行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北海市海城区谢桂林海鲜行于2018年11月12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濑尿虾10kg,销售10kg(含监督抽检2 kg),销售价格为70元/kg;购进抽检不合格花蟹2.55kg,监督抽检2.55 kg,销售价格为100元/kg。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北海市海城区谢桂林海鲜行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北海市海城区谢桂林海鲜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濑尿虾和花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公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55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北)食药监食流罚〔2018〕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濑尿虾和花蟹属于食用农产品,在受污染海域进行捕捞,未进行重金属类快检所致。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四川路27号红沙海鲜城A32号(经营者:欧庆燕)销售的濑尿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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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800000000983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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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
濑尿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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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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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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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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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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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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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以Cd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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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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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欧庆燕于2018年11月12日购进抽检不合格濑尿虾7kg,销售7kg(含监督抽检2kg),销售价格为70元/kg。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欧庆燕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欧庆燕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濑尿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公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北)食药监食流罚〔2018〕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濑尿虾属于食用农产品,在受污染海域进行捕捞,未进行重金属类快检所致。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乐村路6号富德海鲜批发交易市场零售区40号(经营者:岑春丽)销售的濑尿虾和花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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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8000000009835388
|
样品名称
|
濑尿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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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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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岑春丽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抽样编号
|
GC18000000009835387
|
样品名称
|
花蟹
|
生产日期
|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岑春丽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岑春丽于2018年11月14日分别购进抽检不合格濑尿虾14kg,购进成本856.4元,销售14kg(含监督抽检2kg),销售价格为90元/kg;购进抽检不合格花蟹20.15kg,购进成本1808.8元,销售20.15kg(含监督抽检4kg),销售价格为116元/kg。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0日对岑春丽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欧庆燕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濑尿虾和花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公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2.2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932.2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江)食药监食罚〔2018〕18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濑尿虾和花蟹属于食用农产品,在受污染海域进行捕捞,未进行重金属类快检所致。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