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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28 10:04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总局6月12日《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照总局6月12日《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0号)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28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0号通告的丑柑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9000000004030284
样品名称
丑柑
生产日期
2019/3/9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正大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丙溴磷
检验机构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年32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年48

(二)经营环节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产品已于2019313日销售,部分未售出产品已做内部报损处理。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销售数量38公斤、货值380元,已销售数量31公斤,内部报损7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于201949日发出召回通知。因产品销售周期短,售出产品暂时没有收到消费者送回产品和提出异议;未售出产品已做内部报损处理
原因排查
经查,2019311日,当事人向“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家乐福内部采购系统简称“成都大仓”)下订单,由“成都大仓”分货并直接配送到当事人采供部。 该批“丑柑”有相关的验货单及供应商提供的送检的检验报告。目前正在追溯源头。
行政处罚
1)于20194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高开)食药监食罚〔20192号)
31.免予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16.6.元。(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免予罚款的原因是:因当事人在本案中属食品经营者,被抽检“丑柑”属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之规定。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整改复查
(1)要求当事人召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丑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经复查,当事人目前未再出现类似情况。
通报移送
1)该案正在办理阶段,调查线索近期将移交至“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追溯源头。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620  
日期:2019-06-28
 
 地区: 云南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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