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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2-03 08:29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41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41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苏宁易购百福加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北省武汉百福加食品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洪湖市老曹家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洪湖藕粉(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苏宁易购百福加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北省武汉百福加食品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洪湖市老曹家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洪湖藕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6月5日),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1630720,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经查,武汉百福加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2.生产环节。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食品225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元整;3.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整;4.责令停产停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武汉百福加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抽检不合格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于2019年9月12日在销售渠道苏宁易购网上张贴召回公告,并且停止销售其它批次洪湖藕粉(原味)产品。该公司已经加强组织学习,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及检测报告,索要供货商的资质及票据,确保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2.生产环节。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储存不当导致。该批次产品存放在仓库靠近窗户的地方,窗户密闭不严,因多雨天气潮湿,导致产品吸潮而产生霉菌超标。该企业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召开了质量管理人员会议表示要吸取深刻教训,加强员工的责任心培养。并购进大型灭菌设备,对以后的产品进入车间灌装前进行微波杀菌后再包装,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产品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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