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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部门召开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2-06 13:56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12月5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联合举行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联合行动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据统计,全省联合行动共查处各类食品安全案件10662件,罚没8703.02万元,共取缔无证黑窝点116个,移送各类食品案件231件,公安机关立案217件,移送司法机关287人。共计销毁肉、保健食品、白酒、啤酒、红酒、配制酒、婴幼儿配方等问题食品货值553.36万元,销毁数量239.6吨。
   据统计,全省联合行动共查处各类食品安全案件10662件,公安机关立案217件,移送司法机关287人

  本报讯  今天(12月5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联合举行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联合行动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据统计,全省联合行动共查处各类食品安全案件10662件,罚没8703.02万元,共取缔无证黑窝点116个,移送各类食品案件231件,公安机关立案217件,移送司法机关287人。共计销毁肉、保健食品白酒啤酒红酒配制酒婴幼儿配方等问题食品货值553.36万元,销毁数量239.6吨。

  记者获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要求,自9月份开始,我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开展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我省专门成立了联合行动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新闻宣传组、案件查办组、保健食品整治组、校园食品安全整治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自联合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围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校园食品安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群众关切的环节,确保取得可检验、可评判、可感知的成果。

  其中,案件查办组加强了对各地的督促指导,落实行刑衔接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兵力和警力优势,将行刑衔接从执法后端移至查处前端,增强了执法成效和执法威慑,案件查办力度明显加大。全省共查处各类食品安全案件10662件,罚没8703.02万元,共取缔无证黑窝点116个,移送各类食品案件231件,公安机关立案217件,移送司法机关287人,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保健食品整治组加强与公安部门、海关和广电部门的联动和行刑衔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五进”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活动,保健市场乱象得到初步遏制。共举办各种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2876场次,公众现场参与180万人次。其中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例改编的清廉微电影《儿子的礼物》,10月16日被中纪委网站首页推送。

  校园食品安全整治组针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督促学校和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自查等制度,推进学校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及从业人员培训。全省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93.82%,超额完成80%的任务指标;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基本达到全覆盖。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针对当前我省亟需解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强化责任担当,重点聚焦蔬菜、水果、禽蛋、水产品、生猪等农产品和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出现的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和针对性整治,共检查生产经营主体22990家,指导培训944场,指导培训人员22803人次。

  记者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获悉,此次四部门联合整治行动十分重视社会共治,全民参与。在行动中,开展定向抽检行动,通过微信、微博、现场投票等方式,收集群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定向抽检并及时向群众公布,全省共举办“你点我检”活动500余场,共抽检9000余批次,22000余名群众现场参与体验;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评判。全省共发动10多万名全科网格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深入基层一线,及时发现问题、对症整改问题,累计发现问题隐患7000余个,由发现问题转为食品安全案件400余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利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工队伍等的力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联合行动期间全省共组织开展社会监督员、义工监督检查活动200余次。11月12日,全省各地还开展了罚没问题食品的集中销毁活动,并现场邀请群众参与。全省共计销毁肉、保健食品、白酒、啤酒、红酒、配制酒、婴幼儿配方等问题食品货值553.36万元,销毁数量239.6吨,万余名群众现场参与。

  联合行动还与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相结合,进一步巩固落实农资经营主体建立购销台帐和实行农药实名制购买等制度,使药物使用能够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并通过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有效地解决了农兽药废弃物重复污染情况;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监管中的应用,有力推动了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APP”试点县建设,现已完成8个试点县建设任务,另7个试点县进入后期建设,建成后累计达47个县开展试点应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推动群众、义工、志愿者、食品安全专家、“两代表一委员”、媒体代表等加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并建立日常监督、交流培训等制度,对食品安全开展社会监督。同时全省各地也积极推动各项机制的出台,例如宁波市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内部举报行为,对有突出贡献的内部举报人最高可奖100万元;湖州市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延长一年并列入明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并建立每月一次集中会商,每季一次新闻通气会,每年一次现场推进会的工作机制;台州市出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以一年为记分周期,对记分达到12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抄告平台,由平台进行下线处理,并全面推广“食安封签”,确保餐食配送“最后一公里”的安全。

  会上,浙江省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组副组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卢永福表示,下一步将绷紧食品安全之弦,进一步巩固联合行动成果,继续定期发布联合整治行动以及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成果,通报一批典型案例,营造食品安全严管严打的社会舆论声势;继续总结归纳联合整治行动经验做法,使专项治理转入常态化、持续性、日常性监管。并将始终保持严查严惩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健全社会性的自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激发公众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扩充食品安社会监督员队伍,延伸监管触角,形成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当天的发布会上,发布了联合行动查处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

  案例一

  台州查获未经检验检疫冻品案

  2019年7月起,台州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来自疫区肉类冻品458余吨、货值高达2000多万元。

  7月8日凌晨,椒江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在台州椒江前所街道下铺码头查获“鄞通顺1**号”船,查扣涉嫌走私的冷冻牛肉、牛内脏、鸡爪等3893箱共88.5吨,其中4.3吨鸡爪来自疫区。 9月3日凌晨,三门县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查获“浙象机8**号”货船,当场查扣牛肉、猪肚、猪大肠、鸡翅等共120余吨,货值超过700万元,其中猪肚、鸡翅来自疫区。9月15日,玉环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在玉环大麦屿码头查获船号为“顺通1**”的运输船,当场查扣走私冷冻牛肉、猪肚、猪大肠、鸡翅、鸡爪等共250余吨,货值超过1000万元,部分来自疫区。经查,以上冻品来自巴西、乌拉圭、美国、俄罗斯等国,均无我国海关报关及检验检疫证明。

  另经查明,以上查获冻品,主要通过船舶运输到近岸公海,再接驳到各种渔船、小货船运输到岸,属于源头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目前涉案人员已刑拘27人。

  案例二

  宁波奉化查处早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年糕案

  2019年5月28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宁波市奉化区某年糕厂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原料仓库中发现有30袋已拆封并使用完的脱氢乙酸钠包装袋,15袋未拆封的脱氢乙酸钠包装袋,在成品仓库中发现大量标称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5月29日和2019年6月3日早产的水磨年糕。

  经查,2019年3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水磨年糕进行抽检,发现其在年糕工艺流程的大米浸水环节中添加脱氢乙酸钠,当事人已生产制成真空包装年糕20656袋。5月28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内发现分别标注“20190529”和“20190603”生产日期的水磨年糕共计19656袋,经检测,发现存在添加脱氢乙酸钠,年糕货值31484元,其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年糕货值29484元。

  当事人在水磨年糕中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钠食品添加剂并且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奉化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该年糕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高达50.1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绍兴越城查处14吨伪劣“五常大米”案

  2019年3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袍江某仓库内发现大量印有“五常大米稻花香”等字样的各种包装袋、加工设备、已包装好的大米、已装好未封口的大米以及过期大米等物品。该局对现场约45吨“可疑大米”、几千余只包装袋、十余台机器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仓库内及销售单位共18批次大米进行抽检。

  经查,当事人绍兴市某粮食公司,从黑龙江农户收购稻谷,委托五常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加工成大米包装出厂,但当事人不具备生产、分装大米的资质,却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自行购进碾米粉碎组合机、日期打码机、枪式封包机、分装机等设备及多款包装袋,雇佣他人将发暗发黄的米打磨后和新米1:1进行混合重新包装成2.5kg稻花香以及1kg稻花香,灌装成小包装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共计涉案大米14吨。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大米以及生产经营设备,并处以65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

  舟山查获4.7吨有毒有害“河鲀鱼”案

  “河鲀鱼”属于有毒有害水产品。2019年10月下旬,舟山市场监管部门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查中连续发现市场存在有毒有害 “河鲀鱼”销售,舟山市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全市所有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 “河鲀鱼”专项检查。

  10月29日至11月5日,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定海金塘沥港农贸市场、定海北蝉农贸市场、普陀展茅农贸市场查获销售有毒有害“河鲀鱼”210.4公斤。同时坚持上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 11月6日凌晨5点,会同公安部门对国际水产城交易场所展开突击行动,在舟山国际水产城交易大厅查获28箱“河鲀鱼”,另在其它非法交易场所查获藏匿的275箱“河鲀鱼”,查获“河鲀鱼”4530公斤。全市总计查获“河鲀鱼”4.7吨,有效消除了食用野生河鲀鱼致人死亡的食品安全隐患。舟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法嫌疑人予以立案查处,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金华查获涉案2000万有毒有害的“悍马糖”案

  2019年2月底,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淘宝等手段销售一款声称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糖果(名为“悍马糖”),声称具有保健功效、能有效提升男性性功能。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多种渠道购买样品并开展检测。经过排查,锁定深圳及金华两家淘宝网店销售的“悍马糖”产品,并把在售的5种“悍马糖”产品送检。经检验,确定含有他达拉非及其衍生物去甲基他达拉非的西药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因案情涉嫌违法犯罪,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以成案移送方式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办。经公安侦查发现,以深圳彭某翔为主共四个层级的犯罪网络浮出水面。2019年10月金华市公安局联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在广州、深圳、东莞、揭阳、苏州等地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共依法刑拘10人,捣毁生产、销售窝点6处,现场查获10个品种共计200余箱,总计非法添加药物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糖果类)超2吨。经查,2010年以来,彭某翔等人向上家匡某采购“悍马糖”,并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将“悍马糖”非法销往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北京等20余省市,总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案例六

  杭州下城侦办江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豆芽菜)案

  2019年6月,杭州市公安机关根据卫健部门通报的情况,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杭州市场上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检,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由某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绿豆芽均含有甲硝唑、恩诺沙星。2019年9月,杭州市公安局会同下城分局出动警力进行集中收网,抓获该公司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扣毒豆芽1500余公斤及大量非法添加物001粉(甲硝唑、恩诺沙星合成物),总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案例七

  瑞安侦办张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菜牛)案

  2019年7月,瑞安市公安局接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在瑞安某活牛定点屠宰场查获33头菜牛体内含“瘦肉精”成分。市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并先后在温州、湖北、吉林等地开展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经查,2018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通过购买虚开的《检疫合格证》等方式规避监管,从省外大量购进未经检疫的问题菜牛到温州瑞安宰杀后进行销售,总交易额达上亿元。

  案例八

  海宁侦办张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猪瘟肉)案

  2019年9月27日,海宁市公安局接市卫生监督所传递线索,在海洲街道某农批市场摊位所售的猪心、猪肺和猪肝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10月10日、28日,海宁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先后在嘉兴、江苏南通抓获非法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的犯罪嫌疑人3名,扣押涉案猪副产品200余公斤。

  案例九

  嵊州侦办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白酒)案

  2019年年初,绍兴市公安局发现有一销售假冒高档白酒案件线索,立即会同嵊州市公安局开展侦查,并于1至6月先后组织了4次集中收网行动,在我省绍兴、杭州及贵州贵阳、遵义等地,捣毁制假窝点2个、销售门店仓库8处,抓获涉案人员30余人,查获假酒生产设备1套、假冒飞天茅台酒2400余瓶、涉案运输车辆4辆,以及大量制假原材料,总涉案金额达6600余万元。

  案例十

  台州黄岩查处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动物产品案

  2019年4月10日-11日,台州市黄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高桥街道12家养殖场的鸭蛋进行抽样。经检测,其中有3家检出氟苯尼考、甲硝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4月26日,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将该案线索向公安机关作了通报,并联合开展调查。

  经调查,在尤某养殖场现场有使用后的氟苯尼考空包装罐;样品复查中,检出张某养殖场的兽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中含有氟苯尼考和甲硝唑隐性成份;程某养殖场虽未检出,但程某在执法人员首次进场调查时,未如实交代曾用过兽药产品,导致事后因无产品及购买票据无法追查。

  经公安深入侦查,当地法院最终判定尤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4000元,无害化销毁不合格鸭蛋;张某、程某各行政处罚3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日期: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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