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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1-04 09:30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调味品、饮料、糕点、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糖、冷冻饮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21类食品74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35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调味品饮料、糕点、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糖冷冻饮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21类食品74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35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见附件),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金属污染物、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
 
  (一)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后畈村销售的标称兰溪市双赢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雪里蕻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兰溪市双赢果蔬专业合作社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付梦梦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慈溪市周巷镇志荣酱菜厂生产的台湾风味酸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慈溪市周巷镇志荣酱菜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杭州余杭顶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丝(蜜饯),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杭州余杭顶顺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农兽药残留
 
  (一)舟山市定海区东门市场唐林荣摊位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杭州丽景路农贸市场沈梅青摊位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村经济合作社王晓明摊位销售的牛肉,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微生物污染
 
  (一)义乌市石禾子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杭州得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焰提子,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金华市华益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坚果桂花藕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平湖市当湖街道甜心园蛋糕店制售的四彩水果蛋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新沂劳力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网络抽检)标称杭州临安林之源食品厂生产的山核桃仁(临安小核桃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宁波市北仑区白峰百井源纯净水厂生产的百井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金属污染物
 
  海宁市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华联购物中心超市销售的标称梅饴馆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健康梅,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梅饴馆控股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福鼎市太姥山常尝乐副食品商行销售的(网络抽检)标称永嘉县金鹿调味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酱油,氨基酸态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丽水市瓯野土特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永康市斤精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蜂蜜,蔗糖、果糖和葡萄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嘉兴、金华、衢州、丽水、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金华、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日期: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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