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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0〕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1-08 11:5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9〕67号),内蒙古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9〕67号),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环节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合法合规屠宰企业(以农业农村部212号公告为准)以及已符合要求,并准备上报农业农村部的生猪屠宰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屠宰环节“两项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对入厂生猪非洲猪瘟检测是否按规定做到“批批检、全覆盖”,检测是否规范以及检测阳性是否按规定报告处理等情况。所在地农牧部门是否按规定向屠宰企业足额派驻官方兽医,是否存在“墙上有人、岗上没人”等弄虚作假情况,官方兽医是否按规定开展检疫监管工作以及官方兽医人员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情况。

  (二)屠宰企业规范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生猪入厂查验情况、待宰圈待宰观察情况、肉品品质检验情况、代宰行为质量安全责任明确情况以及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屠宰企业库存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自有冷库库容情况,猪肉及猪副产品库存情况、近期生猪产品出入库情况以及屠宰企业租用冷库贮存猪肉及猪副产品情况。

  (四)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屠宰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情况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制度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方式和检查人员组成

  此次检查要求在1月10日前完成。检查以各地自查为主,按照2019年全年生猪屠宰量≧15万头以上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6),由自治区组成检查组(人员见附件6)开展检查;2—15(万头)由盟市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2万头以下由旗县区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农业农村部将对我区生猪屠宰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通知另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大检查工作。大检查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非洲猪瘟、稳产保供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保障春节、“两会”期间生猪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对此,各级要充分认识到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思想上务必要高度重视,责任上不能推卸,并结合近期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9〕30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9〕330号)以及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办发〔2019〕333号),敢于担当,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开展拉网式检查,按时高质量完成大检查任务,确保屠宰环节肉食品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二)各级要做好部门协调工作。盟市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间节点,加大对私屠溢宰、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各级要做好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短期能整改的要立即要求有关人员和企业整改,需要企业限期停业整改才能见效的,要求企业限期停业整改,企业通过整改不能见效的或不符合屠宰企业设立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四)各级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加强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引导屠宰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合理评估市场预期,根据市场规律及时释放库存,不得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切实保障春节、“两会”期间生猪产品有效供给。

  (五)各级要做好检查汇总上报工作。请自治区检查组以及各盟市要按时汇总检查情况,并于1月13日前把检查报告以及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加盖盟市农牧局公章报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

  联系人:刘永强

  电  话:0471-6651713   邮箱:2997585902@qq.com

  附  件: 1.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情况统计表

  2.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

  3.屠宰企业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

  4.生猪屠宰企业冷库及冻肉储存情况统计表

  5.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统计表

  6.自治区检查组人员名单及检查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1月3日


日期:2020-01-08
 
 地区: 内蒙古 中国
 行业: 畜禽肉品 食品检测
 标签: 检查 生猪屠宰
 科普: 检查 生猪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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