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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2-24 08:10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的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并通过提醒告诫、约谈、行政指导等多项措施,督促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做出积极的贡献。现公开曝光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典型案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蔬菜生活必需品市场的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并通过提醒告诫、约谈、行政指导等多项措施,督促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做出积极的贡献。
 
  现公开曝光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典型案件。
 
  案例1:1月24日,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武威市凉州区益生堂大药房开展检查。经查,该店将前一日进货价为15元/只的KN95折叠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以30元/只的价格销售,将前一日进货价为10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20元/只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50元,并处罚款56750元。
 
  案例2:1月23日,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武威市凉州区保和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从1月22日下午开始将之前销售价格2元/包(10个装)、4元/包(20个装)的一次性口罩,提价到4元/包、6元/包对外销售,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6元,并处罚款3180元。
 
  案例3:1月22日、23日,庆阳佳和陇东医药有限公司分两批购进3M9001口罩和雾霾防护呼吸阀口罩1000盒50000只,每只以23元的价格全部售出。接投诉举报后,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联合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明显高于同期同类商品市场价格30%的售价销售上述口罩的行为,属于乱涨价和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1月27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庆阳全民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抬高口罩销售价格和销售过期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和《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和销售过期商品的违法行为。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1月25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天水市秦州区山水嘉园嘉惠药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1月21日、22日连续两次提高口罩价格,将之前售价为12元/盒的医用口罩,提价到20元/盒和25元/盒销售,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经营者立即停业整顿,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1月25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秦州区自由路欧斯玛牛肉面馆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1月24日开始,对经营的牛肉面、炒面等商品售价进行了大幅度的提升,提价幅度达50%-87%,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经营者立即停业整顿,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1月23日,定西市渭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渭源县爱心老百姓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从1月22日开始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之前售价为5元/袋(十只装)的一次性口罩,提价到10元/袋(十只装)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定西市渭源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1月27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对白银安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有销售的商品均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1月27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对白银市白银区大众鞋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月24日至27日期间,当事人将之前销售价格10元/个33M8210PLUSN95(白色)口罩,提价到15元/个对外销售,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10:1月28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对白银市白银区新林汇百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依法标明价格,当事人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日期: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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