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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佛源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的通告(2020年第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7-28 09:06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5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的1批次不合格佛源包装饮用水。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5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的1批次不合格佛源包装饮用水。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6430,产品名称:佛源包装饮用水;商标:谨海+图形;生产日期:2019年07月18日;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验,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英局)现场检查,7月21日在该公司库房内未查见不合格批次的佛源牌包装饮用水;大英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后,该公司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8月22日,在郭秀荣处召回10桶,同时进行销毁。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在洗桶过程中,品控人员超加了氯。经大英局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复查,该公司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对品控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进行了培训;3.严格按照质量要求操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该公司生产余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15000元人民币;
 
  罚没款共计15090(壹万伍仟零玖拾圆整)。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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