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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国家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0〕00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8-26 16:04 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为泰安市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35730892。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为泰安市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35730892。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6日开展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0-04-26),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5mg/kg,实测值为0.6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购进不合格豇豆26.9kg,已全部销售,进价11.6元/kg,售价17.76元/kg,货值477.74元,违法所得165.7元。按照要求,企业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豇豆。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鲁泰市监罚字〔2020〕7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日期: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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