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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五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01 10:12 来源: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酒类、调味品、粮食加工品、罐头、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糖果制品、饮料、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等17大类食品238批次,其中检出15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标签标识、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
   近期,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酒类调味品粮食加工品、罐头淀粉淀粉制品糕点、糖果制品饮料蔬菜制品、薯类膨化食品等17大类食品238批次,其中检出15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限量使用、标签标识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我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并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经营单位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泸州市纳溪区咏梅副食店销售的“大头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江县九支镇畜牧综合市场1号摊位个体户向蚊杰销售的“大头菜(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三)泸州江阳黄新国副食店销售的“红苕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二、标签标识问题
 
  (一)泸州市酒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伊犁大叔酒(浓香型白酒)”,部分强制标示的内容的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未标示警示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二)泸州市欣旭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紫米吐司(糕点)”,“食品添加剂”中的“硬脂酰乳钠”和“淀粉酶”标注不正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三)泸州金杯酿酒厂生产、销售的“老窖特曲酒(白酒)”标示的“原料”等信息的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四)泸州内藏老宅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乾源玉露酒(植物类露酒)”,“净含量:500ML”中计量单位未按标准要求标注;“净含量:500ML”的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五)泸州市弥陀风雪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风雪糕(糕点)”,“净含量:400g”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六)泸州市欣旭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面包(花式面包)”,“食品添加剂”中的“a-淀粉酶”标注不正确;“净含量:100克”的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七)成吉思汗泸州酿制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成吉思汗酒(浓香型白酒)”,“标示的“GENGHIS KHAN"字符比对应汉字大,未按标准要求标注;“净含量:500ml”字符高度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来自泸州市安富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纳溪区渠坝镇刘四分副食店销售的“安富头油 酿造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毛波洋)销售的“白酒(15)”,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二)个体工商户(韩树彬)销售的“泸州老白干55°”,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三)个体工商户(韩树彬)销售的“泸州老白干60°(清香型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四)来自泸州山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泸州市江阳区高彬酒楼销售的“曲酒(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五、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夏日炎炎,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
 
  在选择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特别要观察是否新鲜,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鼓包(涨袋、胖听)等现象。外出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备的食品经营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选择量化分级B级以上的“笑脸”餐饮单位就餐。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年第四期信息发布.xlsx

         3.食品抽检合格-2020年四期信息发布.xlsx

 

日期: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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