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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04 11:13 来源: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5期、第17期、第19期),涉及我市4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5期、第17期、第19期),涉及我市4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大德福百货超市商店销售的标称江阴市长泾香润园食品厂生产的老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15期)涉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大德福百货超市商店销售的标称江阴市长泾香润园食品厂生产的老婆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3-26),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生产环节)。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阴市长泾香润园食品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200公斤,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是防腐剂称量时使用的电子称精度不高或防腐剂在原料搅拌时不均匀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50000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经营环节)。经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锡山区安镇大德福百货超市商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公斤,现已无库存。经查经营者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3000元。
 
  二、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梅联百货超市销售的喜来尚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17期)涉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梅联百货超市销售的喜来尚蛋糕(规格型号:450克/盒;生产日期:2020-03-26),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梅联百货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4公斤(120盒),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厂家问题,当事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畲锋副食店销售的谷粒酥(原味)(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19期)涉及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畲锋副食店销售的谷粒酥(原味)(糕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3-0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兴市宜城街道畲锋副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所致,当事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无锡市江阴市西郊贤松副食品商行销售的香酥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21期)涉及无锡市江阴市西郊贤松副食品商行销售的香酥花生(规格型号:300克/盒;生产日期:2020-03-26),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阴市西郊贤松副食品商行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5公斤(5箱),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所致,当事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无锡市江阴市良辰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藏黑综合水果坚果燕麦(方便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21期)涉及无锡市江阴市良辰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藏黑综合水果坚果燕麦(方便食品)(规格型号:318克/袋;生产日期:2020-02-28),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江阴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阴市良辰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36公斤(20袋),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所致,当事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日期: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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