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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9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09 14:38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苦荞脆片(凡能零食专营店经营)
 
  (一)京东商城凡能零食专营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南川区陈吉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苦荞脆片(勾魂火锅味)(生产日期:2020-04-29),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店铺名称为“凡能零食专营店”,经营企业为江苏沭阳凡能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巴黎新城53幢103、203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确认函”。
 
  二、黑芝麻核桃桑葚粉(速食锦旗舰店经营)
 
  (一)京东商城速食锦旗舰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枣庄市丫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生产日期:2020-04-01),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 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店铺名称为“速食锦旗舰店”,经营企业为华百盛源(宁夏)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电投大厦B座1层102,联系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电投大厦B座1层102。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华百盛源(宁夏)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函”。
 
  三、优格曼婴幼儿谷物钙奶营养饼干(银座华润万家好来超市经营)
 
  (一)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银座华润万家好来超市经营的优格曼婴幼儿谷物钙奶营养饼干(生产日期:2019-04-09),经检验,铁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银座华润万家好来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60元;罚款9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东市监食罚〔2020〕100035号)。
 
  四、野山茶蜂花粉(朝阳嘉茂食品专营店经营)
 
  (一)京东商城朝阳嘉茂食品专营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肖氏蜜蜂园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茶蜂花粉(生产日期:2020-05-08),经检验,菌落总数、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店铺名称为“朝阳嘉茂食品专营店”,经营企业为朝阳嘉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58-9号123C号2单元2302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朝阳嘉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函”。
 
  五、贝爱其味-藜麦水果泥(丽家丽婴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便利店经营)
 
  (一)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便利店经营的贝爱其味-藜麦水果泥(生产日期:2019-11-26),经检验,总钠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一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29袋未售出的贝爱其味-藜麦水果泥(处罚决定书编号:京西市监食罚〔2020〕100047号)。
 
  六、枣花蜂蜜(绿京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
 
  (一)北京绿京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百花蜂蜜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生产日期:2019-09-23),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绿京福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660元;罚款58656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朝市监食罚字〔2020〕100492号)。
 
  经查,北京百花蜂蜜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608.01元;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房市监食稽食罚〔2020〕100070号)。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日期: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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