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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20〕9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08 09:0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0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省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标称中蜂蜂业(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和百花蜂蜜,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20000000009830874和GC20000000009830875,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2020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我省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标称中蜂蜂业(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百花蜂蜜,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20000000009830874和GC20000000009830875,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0年8月11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蜂蜂业(山东)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该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中蜂蜂业(山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共生产不合格土蜂蜜60瓶,共计30公斤;不合格百花蜂蜜60瓶,共计30公斤,均已全部销售完毕。中蜂蜂业(山东)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主动启动了召回程序,并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间,共召回不合格土蜂蜜13瓶,共计6.5公斤;召回不合格百花蜂蜜16瓶,共计8公斤。
 
  中蜂蜂业(山东)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且食品原料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且召回部分涉案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中蜂蜂业(山东)有限公司进行没收土蜂蜜原蜜40公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140个,没收召回的土蜂蜜13瓶、百花蜂蜜16瓶,没收违法所得45.5元,罚款83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潍市监食罚决〔2020〕96号。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2批次不合格信息通报了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公安分局和产品上游经销商所在地河北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中蜂蜂业(山东)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日期: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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