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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看未来食品安全案例判决趋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10 16:2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原文: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了五个最新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食品伙伴网讯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了五个最新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这是我国民法典发布以后首次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相关的司法解释。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发布以来,“十倍赔偿”的条款催生了我国职业打假人的活跃。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对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能够提醒企业关注相关风险。本文将重点针对《解释》并结合《规定》,来分析未来食品安全案例判决的趋势。

  一、进一步明确先行赔偿责任

  依据《解释》第一条规定,消费者因为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诉请生产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诉请经营者赔偿损失。不论消费者起诉的是哪一方,被诉方都不能以另一方承担责任为由免责,而必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另一方追偿。这一点与《规定》的第二条“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精神一脉相承。依据这一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不需要自行判定该由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承担责任,更便于消费者维护权益。

  二、明确了食品安全法“明知”所包含的情形

  在涉及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有关生产经营者是否构成“明知”的行为,一直是法庭争议的焦点之一。《解释》第六条对“明知”一词所包含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说明,这为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庭审中对于“明知”的定性节省了时间,即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为消费者维权指明了方向。

  三、明确“十三倍赔偿”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依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构成欺诈,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诉求。“或”字表明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二选一的提起赔偿的诉求,不能同时主张。在以往的判决中,有消费者针对同一产品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十倍赔偿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三倍赔偿(即十三倍赔偿)的诉求,随着《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将明确此类诉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明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生产经营执行的质量标准的情形不适用于十倍赔偿条款

  依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生产经营执行的质量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十倍赔偿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依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明确说明消费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得以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损害为抗辩理由。这一解释明确体现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在以往的判决中对于这一点也有较多的争议。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曾以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不适情况造成损害的情形,驳回消费者对于添加金箔的牛排的十倍赔偿诉求。也有法院认为,未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亦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此次《解释》的发布,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这一问题明确,预计未来有关无实际人身损害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案件数量会有所增长。

  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解释》对于以往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或存在争议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说明,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我国食品安全案件的审判给出了更加明确的思路。食品伙伴网提醒,从《解释》的标题来看,目前发布的是《解释(一)》,后续可能发布多个类似的解释,提醒企业关注。

      相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构成经营者“明知”——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经营者不能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主张免责——江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介绍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12-10
 
 标签: 食品安全
 科普: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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