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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0〕0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25 10:55 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新泰市青云街道韩家蔬菜销售部经营的豇豆,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0302;新泰市新甫街道益兴百货超市(李芹)经营的山楂片,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1251。
  在2020年省市场监管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新泰市青云街道韩家蔬菜销售部经营的豇豆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0302;新泰市新甫街道益兴百货超市(李芹)经营的山楂片,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1251。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泰市青云街道韩家蔬菜销售部经营的豇豆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泰市青云街道韩家蔬菜销售部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0年6月4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新泰市青云街道韩家蔬菜销售部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构成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泰市青云街道韩家蔬菜销售部责令改正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08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韩家蔬菜销售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新泰市新甫街道益兴百货超市(李芹)经营的山楂片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6月10日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泰市新甫街道益兴百货超市(李芹)经营的山楂片(商标:金雅果舟;标称生产者:广东金雅果舟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96克/袋;生产日期:2020-03-01),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楂片,购进上述山楂片10袋,已全部销售,进价3元/袋,售价4元/袋,货值40元,违法所得10元,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市新甫街道益兴百货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日期: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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