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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新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12-27 10:38 来源:安新公安微信号 作者: 韩旭阳   原文:
核心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元旦、春节将近,安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深盯老百姓的“餐盘子”、“饭碗子”,积极开展群众餐桌安全保卫工作,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协作配合,多渠道搜集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安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元旦、春节将近,安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深盯老百姓的“餐盘子”、“饭碗子”,积极开展群众餐桌安全保卫工作,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协作配合,多渠道搜集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安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2月9日,接群众举报老河头镇某驴肉馆内销售的熟驴肉中疑似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安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迅速开展核查研判,并组织办案民警将该驴肉馆中的熟驴肉进行样品提取送检。后经检验,该驴肉馆的熟驴肉中亚硝酸钠含量为680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目前,该驴肉馆负责人孟某已被安新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安新公安提醒
 
  生产经营需有道,食品安全更为先。食品是人们常用的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有损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日期: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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