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09 16:58 来源:海关总署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2月2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古达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区和Kota Merudu地区共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野猪和303头家猪,其中5头野猪和303头家猪发病死亡,这是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1年2月2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古达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区和Kota Merudu地区共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野猪和303头家猪,其中5头野猪和303头家猪发病死亡,这是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日期:2021-03-09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