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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15 09:2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扎实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案件,有力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现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
  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扎实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案件,有力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现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尚品雅座商务会所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2020年12月9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市包河区尚品雅座商务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会所外墙上有“野生鱼”宣传字样,菜单有“长江野生华鱼汤”、“长江野生汪丫鱼”等菜名字样,点菜间有“野生华鱼汤”、“野生汪丫鱼”等图片,水产池多个标签含有“野生”两字。经查,该会所经营中使用的鱼类水产品购自合肥市某菜市场,均属人工养殖。该会所为了吸引顾客,提高菜品的销量,通过招牌、菜名、水产池标签等方式虚假宣传其经营的鱼类水产为野生或长江野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某某速冻食品门市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0年9月2日,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涡阳县城关镇西城大市场水产品区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市场经营户芦某某速冻食品门市部存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保存相关凭证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9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部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珠城鱼坊金海路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9月22日,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宿州市开发区新珠城鱼坊金海路店店面招牌下方电子屏幕滚动播放“会员当日进店消费长江鱼类吃多少送多少”广告,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开展调查。经查,该鱼坊为了吸引顾客,将采购的两种淡水养殖鲶鱼作为“长江鱼类”宣传并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私房菜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使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案
 
  2020年9月27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过程中,在凤台县城关镇张某私房菜馆一水桶中发现疑似“淮王鱼”活体1条,后经鉴定为省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长吻鮠”。经查,当事人于当日清晨从某农贸市场外一流动摊点处购进无合法来源“长吻鮠”1条,随后养在水桶中准备制作成菜品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长吻鮠”已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案例五、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润庆楼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9月24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润庆楼饭店向消费者发送包含有“野生长江鱼”的手机订餐短信。执法人员当即前往该饭店展开调查,现场未发现有经营野生长江鱼情况。经查,该饭店错误使用长江禁渔前的订餐短信模板,将含有“店内主营:野生长江鱼”内容自动回复已订餐的消费者。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苑酒家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9月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对当涂县姑孰镇西苑酒家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发现该酒家存有包含“长江杂鱼”字样的宣传名片。经查,当事人为提高菜品销量,大量印制含有“长江杂鱼”字样的宣传名片,宣传其经营的部分水产菜品来自长江水域,至案发前并未收购、销售长江江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付某某超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1月20日,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铜官区付某某超市通过微信群发布“江鱼8.8元一斤”的广告,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开展调查。经查,该超市通过微信群宣传的“江鱼”实为红眼鱼(赤眼鳟),进货单据显示该店采购的水产品来自水产市场,均为人工养殖,宣传“江鱼”是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铜官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草帽餐厅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9月3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发现宣城市草帽餐厅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涉及“江鱼”广告。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的菜单中列有长江白鮰鱼、长江黑鮰鱼、中华鲟菜品。经查,该餐厅将合法购进的白鮰、黑鮰、杂交鲟在菜单中印制为长江白鮰鱼、长江黑鮰鱼、中华鲟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希家美食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1月1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池州市站前区希家美食店电子显示屏显示“升金湖翘嘴鱼”字样,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在其电子显示屏使用“升金湖翘嘴鱼”字样进行宣传。升金湖属于明令禁捕水域,该店水产品原材料均为人工养殖,其宣传“升金湖翘嘴鱼”是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该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润河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义务案
 
  2020年9月29日,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润河集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市场管理方润河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义务,存在对进入该市场的水产品经营户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日期:2021-03-15
 
 地区: 安徽 中国
 标签: 监管
 科普: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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