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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饼中添加泡打粉,老板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5-04 13:41 来源: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号 作者: 张建国   原文:
核心提示:从事蒸馍三十年,为了一点小利,竟然选择铤而走险,扶风县一馍店主张某因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扶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从事蒸馍三十年,为了一点小利,竟然选择铤而走险,扶风县一馍店主张某因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经扶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01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份,张某在扶风县杏林镇开办了馍店,生产、销售手工馍、烧饼。2020年7月份,张某从别人那里得知往烧饼里面添加一些泡打粉,吃起来比较蓬松,于是他从“拼多多”网购了香甜泡打粉40包(硫酸铝铵40%、碳酸氢钠38%、碳酸钙16%、食用香精0.05%,食用淀粉),并在制作加工烧饼过程中添加该泡打粉。2020年9月10日,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馍店的烧饼进行抽检,经检测,烧饼中铝残留量为41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检察官说法
 
  张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在加工制作的烧饼中加入含铝的泡打粉,并对外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食品伙伴网备注:泡打粉有含铝泡打粉和无铝泡打粉两种。含铝泡打粉主要含有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铵(铵明矾)成分,无铝泡打粉则不含明矾成分。含铝泡打粉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是一种合法添加剂,并没有在市面上完全被禁止销售和使用。2014年5月14日,原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得超过100mg/kg;糕点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得超过100mg/kg。
日期:2021-05-04
 
 标签: 食品 标准
 科普: 食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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