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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5-26 08:4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248号),涉及新疆2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1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248号),涉及我区2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生产的白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11月11日,在五家渠军户农场惠万家超市进行抽检,该超市经营的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生产的白醋(生产日期:2020-07-10),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47g/kg,标准值为≤1.0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生产白醋(生产日期:2020-07-10)20件,每件12瓶,成本价格1.6元/瓶,出厂价格1.9元/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4元,获取违法所得72元。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米东市监食处〔2020〕013号),该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厂生产的另一批次白醋(生产日期:2020-06-10),经检验也为不合格产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案进行并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白醋;2.处罚款66000元(陆万陆仟元);3.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壹佰捌拾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令各环节生产管理负责人认真进行自查,发现产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调配环节的工人因工作疏忽对原醋稀释比例掌握不到位,没有认真称量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的添加量,造成了成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该厂已对调配车间的负责人和实际操作人进行罚款、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和调离调配车间处理。并且对全厂员工进行思想和技能双培训,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在流通环节抽取,被抽样单位为五家渠军户农场惠万家超市,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管辖。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2月30日,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粮食品厂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员工培训情况、称量添加剂的计量器具维修检定情况和整改后对产品送检合格情况组织复查验收,该厂的上述情况均已进行整改。
 
  二、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黄豆酱油(酿造酱油)和香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11月13日,在经营环节抽取由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02-21),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21g/100mL,标准值为≥0.40g/100mL;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52.4%,标准值为≤30%;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43g/kg,标准值为≤1.0g/kg。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0-10-12),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19g/100mL,标准值为≥0.4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65g/kg,标准值为≤1.0g/kg。香醋(生产日期:2020-05-10),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34g/kg,标准值为≤1.0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02-21)900袋,共计360kg,货值金额1350元;生产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0-10-12)360瓶,共计298.8kg,货值金额1440元;生产香醋(生产日期:2020-05-10)600袋,共计240kg,货值金额660元。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02-21)已销售876袋,共计350.4kg,召回24袋,共计9.6kg;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0-10-12)已销售356瓶,共计295.4kg,召回4瓶,共计3.32kg;香醋(生产日期:2020-05-10)已销售600袋,未能召回。执法人员对上述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均已进行封存。
 
  根据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玛市监处〔2021〕1号),该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之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案进行并案处理,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找不合格原因并及时整改,经自由裁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94元(叁仟玖佰玖拾肆元);2.罚款50000元(伍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后,立刻组织各个环节进行自查,发现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该公司对采购的原料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一批试剂在配制上产生误差,化验员和操作工对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的认知不足、责任心不强,操作工工作态度不端正不严谨。该公司已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在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集中销毁,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排查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组织厂内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培训,积极完善公司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做好质量管理记录,严把食品原料质量关,加强质量管控和技术改进,以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2月17日,对玛纳斯县众甲食品有限公司检测试剂更换情况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组织复查验收,该厂的上述情况均已进行整改。
 
  三、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百信超市经营的黄豆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11月13日,在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百信超市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02-21),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21g/100mL,标准值为≥0.40g/100mL;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52.4%,标准值为≤30%;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43g/kg,标准值为≤1.0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路北园巷54号附10号的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百信超市购进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02-21)60袋,共计24kg,货值金额72元。截至检查当日,该批次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02-21),已销售36袋,共计14.4kg,库存24袋,共计9.6kg,其余36袋均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执法人员对上述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已进行封存。
 
  根据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玛市监处〔2021〕2号),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且该超市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信息,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检测结果,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百信超市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2元(柒拾贰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百信超市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索取了产品检测结果,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和进货台账。该超市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2月20日对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百信超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大泉路口超市经营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和香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11月13日,在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大泉路口超市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0-10-12),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酿造酱油》(GB/T18186-2000)规定,检验结果为0.19g/100mL,标准值为≥0.4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65g/kg,标准值为≤1.0g/kg。香醋(生产日期:2020-05-10),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检验结果为1.34g/kg,标准值为≤1.0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82公里处(大泉路口)的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大泉路口超市购进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0-10-12)1件(1件12瓶,赠送2瓶),共计14瓶,购进价格5元/瓶,销售价格6元/瓶,货值金额70元;购进香醋(生产日期:2020-05-10)5件(1件30袋,赠送1件),共计180袋,购进价格1.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货值金额270元。经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20-10-12)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香醋(生产日期:2020-05-10)已销售121袋,库存数量59袋,未能召回。执法人员对上述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已进行封存。
 
  根据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市监罚字〔2020〕42号),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索取了产品检测报告,保留了食品进货票据和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及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鉴于以上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大泉路口超市免于行政处罚,没收59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醋。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大泉路口超市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索取了产品检测结果,能够提供供货商信息和进货台账。该超市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月29日对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大泉路口超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6日
 
日期: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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