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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德州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7-23 10:37 来源: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据《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德州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现向社会公示。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据《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德州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现向社会公示。
 
  公示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向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提出意见,并说明具体内容和理由。
 
  通讯地址:德州市长河大道,邮编:253000
 
  电子邮箱:scjgspaqxtk@dz.shandong.cn
 
  电话(传真):0534—2622135
 
  2021年7月8日

  德州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据《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红黑榜”,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将诚信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信息纳入“红榜”,将落实主体责任不规范的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信息纳入“黑榜”,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红黑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红黑榜”的评价、撤销、发布等管理工作,明确本单位牵头机构和工作流程,指导乡镇、街道借鉴参照本部门工作程序发布食品安全“红黑榜”,确定乡镇、街道工作重点。
 
  各乡镇、街道可依托基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网格员、协管员等开展相关工作,并加强与基层市场监管所的协同配合。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连续二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名单管理:
 
  (一)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或山东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评价细则要求,表现突出的;
 
  (二)除学校(幼儿园)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直接确定为D级的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评定为A级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的;
 
  (四)获得政府机构食品安全相关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
 
  (五)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况。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安全“黑榜”名单管理:
 
  (一)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或者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及山东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评价细则要求的;
 
  (二)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且经查属实的;
 
  (四)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食安城市等工作,或上级部门检查中,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被通报或批评的;
 
  (五)其他应该纳入“黑榜”的情况。
 
  第九条 食品安全“红黑榜”名单中,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食品店、超市、餐饮单位等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数量不少于85%。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期食品安全“红黑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发布一期食品安全“红黑榜”。也可结合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等发布专题食品安全“红黑榜”。发布前应当经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红黑榜”信息发布渠道以发布单位微信公众号为主,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每期食品安全“红黑榜”只代表当期检查结果。具体信息应当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现场照片、检查时间和上榜理由等基础信息,以及能客观反映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红黑榜”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被列入食品安全“红榜”名单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经核查属实的,按程序在“红榜”名单中及时撤销,并在原渠道发布。
 
  被列入食品安全“黑榜”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程序在“黑榜”名单中及时撤销,并在原渠道发布。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红黑榜”自发布起3日内,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级食品安全“红黑榜”相关信息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在市局平台及相关渠道发布。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红黑榜”发布期1年,发布期届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存入业户档案。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红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 对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等通报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食品安全“红黑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1年7月  日起实行。
 
日期: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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