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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19 13:5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涉及广西2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涉及我区2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猫古磨坊旗舰店(经营者为桂林糖美人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糕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通过网络抽检的天猫古磨坊旗舰店(经营者为桂林糖美人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糕(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939266,规格:250g/袋,批号和生产日期:2020-10-16)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桂林糖美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糖美人贸易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9.69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秀市监罚字〔2020〕110号)
 
  (三)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出整改措施,没有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灵市监罚〔2021〕54号)
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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