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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布第十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20 08:21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自扬州疫情突发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齐心协力,毫不松懈,及时查处疫情期间涉及未明码标价、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扬州疫情突发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齐心协力,毫不松懈,及时查处疫情期间涉及未明码标价、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公布,第十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1

  扬州市崇顺堂大药房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扬州市崇顺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药品、器械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2

  扬州天香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1年8月19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汶河北路30号的扬州天香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操作间环境卫生差,塑料油桶、废纸箱随地扔;个人物品与加工食品混放;未脱包装的纸箱进入冻库,食品落地存放,面点馅心敞开存放未用保鲜膜覆盖;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项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拒不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

  广陵区立新路某快餐店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8月19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立新路5—9号的扬州市广陵区某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食品库房内发现海天老抽酱油2箱(规格350mL×30袋/箱,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1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箱已拆封,剩余13袋共计43袋。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4

  方圈门农贸市场某蔬菜经营者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8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方圈门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陆保全销售的部分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

  广陵区哉文又多百货超市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广陵区哉文又多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

  邗江区朝平副食品店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念泗分局对位于康乐新村门市15号的邗江区朝平副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7

  仪征市月塘镇百家惠大药房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仪征市月塘镇百家惠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8

  江阳农贸市场139号摊位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5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江阳分局对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39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殷瑞芬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9

  仪征市某橡塑制品厂

  涉嫌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一次性餐盒案
 
  2021年8月14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在餐饮配送中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盒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随后,检查人员在该餐饮店现场共查获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一次性餐盒43箱。经查,该餐饮店使用的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一次性餐盒均从广陵区沛东日用品经营部购进。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对广陵区沛东日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共查获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一次性餐盒74箱。该经营部负责人表示,上述产品均为仪征市某橡塑制品厂生产销售,并提供了近期购货清单。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与仪征市场监管局联动,共查获该厂生产的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一次性餐盒14563箱,涉案金额约96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0

  扬州某工贸有限公司

  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口罩案
 
  2021年8月13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位于高邮市周山镇人民路11号的扬州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口罩。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13500只KN95口罩均无包装,未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合格证明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公司停产后,有一批库存口罩,今年8月,举报人通过微信与当事人以0.4元/只的价格购买口罩20000只,后发现口罩存在质量问题,随即进行举报。目前执法人员对上述假冒伪劣口罩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立案调查中。
日期:2021-08-20
 
 地区: 扬州市 江苏
 标签: 疫情 食品安全 监管
 科普: 疫情 食品安全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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