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没收+罚款!临沂市公布3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没收+罚款!临沂市公布3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8-21 10:45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3起相关案件被曝光。
  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3起相关案件被曝光。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严查严办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不断增强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兰山区联纵天天副食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临沂市兰山区联纵天天副食销售部销售的“柠檬夹心饼”未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及相关合法手续,无商标持有公司中马华镒(广东)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涉嫌侵犯中马华镒(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商标持有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柠檬夹心饼”侵犯中马华镒(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21年5月14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柠檬夹心饼”40袋,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 以案说“罚”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既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经济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该案涉及食品,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沂水县红鑫缘电子商务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沂水县红鑫缘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进行检查时,在该中心散装食品经营区货柜盒子里发现“贝美诺”牌荞麦味醇无蔗糖蛋糕已过期。
 
  经调查核实,该中心销售这批“贝美诺”牌荞麦味醇无蔗糖蛋糕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5日,保质期为4个月,保质期截至2021年5月4日,2021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中心进行检查时,这批“贝美诺”牌荞麦味醇无蔗糖蛋糕仍有1.25Kg在该中心货柜盒子里进行销售,现场未发现该中心设立过期或临期食品退货专区,这批过期的“贝美诺”牌荞麦味醇无蔗糖蛋糕仍在正常销售中。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从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六章七百三十二(二)裁量标准1【从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 “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及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贝美诺”牌荞麦味醇无蔗糖蛋糕共1.25Kg,并罚款6.9万元的行政处罚。
 
  # 以案说“罚” #
 
  食品销售者应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尤其是农村食品销售周期较长,销售者更要及时处理临近保质期或过期食品,加强经营过程管控,严格履行食品主体责任。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费县朱田新联购物中心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发现费县朱田新联购物中心销售的月饼标注的制造商“费县翔和食品厂”没有注册信息,该购物中心涉嫌经营假冒厂家的月饼。
 
  经查当事人费县朱田新联购物中心销售包装标注虚假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的月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费县朱田新联购物中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 以案说“罚” #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综合判断食品品质的重要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日期:2021-08-21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