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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三批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03 16:27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曾霞   原文:
核心提示: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部署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湖南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闻令而动,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精心组织,迅速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部署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闻令而动,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精心组织,迅速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常德市安乡县安全乡朱某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1年3月2日晚,常德市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在该县安全乡朱某经营的餐馆内消费卤凉菜后肠胃出现问题。2021年3月3日上午,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经营的餐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其卤汁及卤菜制品感观有异,立即封存卤菜制品2千克、卤药汁包3千克,并联系安乡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共同取样,委托其送检。3月10日,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检测出罂粟碱等成份。朱某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3月11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安乡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二、湖南某商业有限公司浏阳洞阳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8日,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中,发现湖南某商业有限公司浏阳洞阳店经营外观霉变的腊鱼块和鲢鱼块,货值金额807元,立即予以封存送检。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色泽、滋味、气味、状态不符合标准要求”。湖南某有限公司浏阳洞阳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1年5月28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00元。
 
  三、常德市临澧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2月21日,常德市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临澧县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乳酸菌饮品。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9瓶乳酸菌饮品(净含量200ml、生产日期:20200702DV,保质期:7个月)、72瓶乳酸菌饮品(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200709CY3,保质期:7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已销售10瓶超过保质期的乳酸菌(净含量200ml),销售金额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1年3月10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乳酸菌(净含量200ml )9瓶、乳酸菌(净含量100ml)72瓶;2、没收违法所得7元;3、罚款55000元。
 
  四、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江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腊制食品案
 
  2021年4月7日,益阳市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接到江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20号无证生产加工熏制腊猪头皮和腊鸭的举报。经调查,江某于2021年3月2日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腊制食品,至4月7日案发时止,利用108.25kg原材料猪头皮陆续生产出成品熏制腊猪头皮100kg,已销售17.1kg;利用10只原材料冻鸭生产出成品熏制腊鸭10只,已销售4只。江某无证生产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520.35元,违法所得106.6元。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桃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江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腊猪头皮82.9kg、腊鸭6只(4.25kg)、原材料猪头皮251.75kg、雪天加碘精制盐2袋及用于腌制涉案食品的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106.6元;3、罚款50000元。
 
  五、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某医院食堂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1年4月9日,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对雨湖区鹤岭镇某医院食堂检查,发现该食堂冰柜内存放“六和”鸡翅尖2千克,生产日期2020年2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六和鸡翅尖”2千克;2、罚款30000元。
 
  六、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李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案
 
  2021年3月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李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活动。经调查,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李某自2021年1月20日起租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一出租房作为加工场地生产豆制品,加工白香干、水豆腐和油豆腐等三种豆制品。截至3月9日案发时,李某共计生产销售白香干940斤,水豆腐429盒(16块/盒),油豆腐568斤,货值金额共计9092元,违法所得3079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100斤白豆腐干成品、24盒水豆腐成品;2.没收违法所得3079元;3.罚款21921元。(供稿:执法稽查局)
日期: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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