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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4 11:34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二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曜成风味菜馆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李磊驴肉火烧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烟台市蓬莱区行臣大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蓬莱市紫荆山街道磊霖调味品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等。
  烟台市蓬莱区曜成风味菜馆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曜成风味菜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集中消毒餐具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李磊驴肉火烧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李磊驴肉火烧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行臣大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行臣大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磊霖调味品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磊霖调味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红建烧烤店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

  进行消毒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红建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消毒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广晓羊汤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自查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广晓羊汤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咪啦拉面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咪啦拉面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望月快餐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望月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在斌全羊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7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在斌全羊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田玲果蔬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田玲果蔬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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