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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4 14:07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省局抽检,对抽样单编号为SC21330000002734122的鲜香红肠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根据省局抽检,对抽样单编号为SC21330000002734122的鲜香红肠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香红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1年7月2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鲜香红肠。经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鲜香红肠共购进10包,货值108元,已全部售完,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食品运输及存储过程中磕碰,导致产品密封性出现问题。当事人舟山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上述鲜香红肠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保存生产商、供货商的相关经营资质和进货票据,并能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资料及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记录,且菌落数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无法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1年9月23日
日期: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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