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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9-27 13:54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七批),涉及蓬莱市南王玉春调味品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案;蓬莱市小门家镇清伟商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烟台市蓬莱区刘某鸿商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烟台市蓬莱区罗某光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等。
  蓬莱市南王玉春调味品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1年6月2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玉春调味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该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小门家镇清伟商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2021年6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小门家镇清伟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刘某鸿商店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2021年6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刘某鸿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罗某光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案
 
  2021年7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罗某光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裕丰源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自查案
 
  2021年7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裕丰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利亨超市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2021年7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利亨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宝开盛超市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案
 
  2021年7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宝开盛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华园美食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7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华园美食店现场检查时,现场未能提供出集中消毒餐具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栢颉快餐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栢颉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咏海饺子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7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咏海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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