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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0-13 16:22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批),涉及山东水饺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张刘涛饭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烟台市蓬莱区宸平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蓬莱市刘家沟镇新玥儿果蔬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烟台市蓬莱区坤鼎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案等。
  山东水饺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2021年4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水饺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筷进行了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9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张刘涛饭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8月1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张刘涛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消毒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宸平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8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宸平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新玥儿果蔬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8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刘家沟镇新玥儿果蔬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现场从业人员的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8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坤鼎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案
 
  2021年8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坤鼎饭店现场检查时,现场未能提供出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8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老渔夫人家饭店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案
 
  2021年8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老渔夫人家饭店现场检查时,现场未能提供出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8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德瑜超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8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德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福记果蔬超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8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福记果蔬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镇河润宏磊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1年8月1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镇河润宏磊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健康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黑金饭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黑金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夏文庆火锅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夏文庆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百悦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百悦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经济开发区中学使用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案
 
  2021年4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经济开发区中学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8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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