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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3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0-19 13:25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29类食品82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804批次、不合格16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污染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9类食品82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804批次、不合格1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金华市味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万达纯净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杭州富阳上官之珠饮用天然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上官之珠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宁波市镇海之元食品厂生产的蓝莓味风味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诸暨市张洁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诸暨市九嵊山饮品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鸿光浪花豆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奶饮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舟山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香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永嘉县永尚超市销售的青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苍南县灵溪镇大门农贸市场肖银婵摊位销售的小青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苍南县果玉园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温州市泰顺县利民菜市场陶兆进摊位销售的沼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南农贸市场陈礼琴水产店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六)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陶王菜场蒋显芹摊位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诸暨市张晓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诸暨市阮市镇银燕炒货厂生产的打手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瑞安市初田电子商务商行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瑞安市马屿镇轩尔甘蔗红糖有限公司生产的温州传统压榨红糖,不溶于水杂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超标
 
  杭州巧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乡口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干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杭州乡口未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实际为杭州巧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
 
  五、重金属污染
 
  海宁市袁花镇恒品斋副食品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生产的绍兴霉干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绍兴市田大伯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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