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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美食”你中招了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1-15 13:43 来源:平安镇江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镇江市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通过开展“平安餐桌”专项行动,强化与行政监管部门融合作战,先后侦办了一批加工、销售、贮存食品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刑事案件。
  近期,镇江市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通过开展“平安餐桌”专项行动,强化与行政监管部门融合作战,先后侦办了一批加工、销售、贮存食品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刑事案件。
 
  案件破获
 
  01
 
  近期,丹徒公安分局会同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行动中查获一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检查发现罗某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大量添加食用铵明矾(硫酸铝铵),后经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8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02
 
  8月13日,新区公安分局会同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突击检查,抓获两名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嫌疑人刘某胜、周某红,现查明:2021年3月至5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周某某,在二人经营的包子馒头店内,以糖精钠代替部分绵白糖生产甜馒头并出售,非法获利1000余元。目前,二人均已被移送起诉。
 
  03
 
  9月13日,句容市公安局会同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联合执法,抓获1名生产、名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经查:2020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陆郎镇一作坊内,明知肉类产品中禁止添加苯甲酸钠作为添加剂,其为了达到防腐效果,在制作的卤鸡爪中加入苯甲酸钠,并销往句容、江宁等地。目前,汪某某已被句容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4
 
  9月16日,润州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春及王某。经查,今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春及王某因自家经营的熟食店生意不好,遂从他人处购买罂粟原植物并在熬制熟菜卤汁时故意加入,之后将熬制的卤汁及熟食共同在熟菜店进行销售。目前,李某某、王某已被润州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5
 
  9月7日,扬中市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良。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良自今年8月份以来,为吸引顾客扩大营利,捡拾罂粟茎秆,洗净切碎后加入其经营的熟食店内的汤卤中,并对外销售经汤卤烹煮的猪头肉,经对销售的卤猪头抽查检验,检验出含有罂粟碱成分。
 
  滥用食品添加剂及有毒

  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危害
 
  1、长期食用含铝泡打粉制作的面点,会使人过量摄入铝,干扰机体细胞和器官的正常代谢,尤其对老人、儿童、孕妇危害最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等面制品内铝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
 
  2、糖精钠、甜蜜素都是食品添加剂,除了让食物变甜之外,没有任何营养价值,相反,还会影响食物的吸收,影响消化,可能还有一定的致癌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糖精钠、甜蜜素属于在蒸制馒头、包子等面制品中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
 
  3、苯甲酸钠是一种常用的防腐剂,它一般用于调味品、饮料当中,苯甲酸钠与人体内的胃酸会发生反应,生成苯甲酸,苯甲酸有一定的毒性,长期食用会引起人慢性苯中毒。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苯甲酸钠不允许在肉制品中使用。
 
  4、罂粟壳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的物质,长期服用非法添加罂粟成分的制品是有健康风险的,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造成损害,最大的风险就是上瘾依赖,具有潜在吸食毒品的风险。
 
  警方提示
 
  根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至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至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五起案件中,7名犯罪嫌疑人在已收到行政部门告知书的情况下,仍然在油条、馒头、鸡爪、熟菜等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危害到食用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公安机关对此将实施零容忍打击。警方提示广大食品经营户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因追求卖相和口感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广大市民如发现类似案件线索,可向公安或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举报。
 
日期: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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