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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兰州新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经营过期食品被罚5.6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2-09 11:23 来源: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9月3日,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消费者王某投诉兰州新区福满堂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投诉人称:其在该超市购买了方便面,食用后导致家中2个小孩出现严重腹泻。经查看,发现方便面已过保质期。于是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请求维权。
  【案情简介】2021年9月3日,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消费者王某投诉兰州新区福满堂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投诉人称:其在该超市购买了方便面,食用后导致家中2个小孩出现严重腹泻。经查看,发现方便面已过保质期。于是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投诉后,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2021年9月3日至9月7日期间,园区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兰州新区福满堂百货超市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300元,并现场微信支付。同时,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该超市销售过期方便面,损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相关费用。同时启动“诉转案”机制,对经营者实施了5万元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刚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日期: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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